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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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
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30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15楼吉祥厅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1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2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731599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660%。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730132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015%;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1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1466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5%。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31451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798%;反对127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弃权1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二)《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31447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2%;反对127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弃权24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三)《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314482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3%;反对126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弃权24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四)《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314482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3%;反对125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弃权25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五)《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314427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5%;反对131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六)《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4386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0%;反对136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805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9%;反对136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3%;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七)《关于聘任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434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5%;反对136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3弃权28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801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6%;反对136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1%;弃权28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八)《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参会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此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88294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5%;反对198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4;
弃权30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37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883%;反对19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550%;弃权30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67%。
(九)《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综合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参会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此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208589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5%;反对134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8;
弃权30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80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5%;反对134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9%;弃权3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十)《关于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参会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此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20806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8%;反对191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
4弃权25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749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16%;反对191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1%;弃权25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3%。
(十一)《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29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9%;反对270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弃权2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十二)《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425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142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弃权31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792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7%;反对142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9%;弃权3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
现场无新增议题。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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