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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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 体大 号 5A栋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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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3716688传真:025ˉ83719988
二O二五年五月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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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tianzheq讪d酗@163αm 网址:ˇ哂w.qplushw.∞m E-mail:tianzheqold脚 @163.α rn Web si℃∶Ⅵ呐w.qpluslawα m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哲律法意字〔2025〕008号
致: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
“”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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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子
第一部分引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对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查验。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属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
4月23日在公司指定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5)(以
“”
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于2025年5月
13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
次、召开时间、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会议出席对象以及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其他注意事项。
经核验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和公告内容等相关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系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13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段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核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已经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了网络投票安排。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经于2025年5月
13日14:30在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88号3楼国信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内容。
鉴于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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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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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共计733794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2.31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所持股份数共计698332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⒏33解%;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0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5461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78%。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经核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会人员的参会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9项具体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5、《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8、《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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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
△
范围且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相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因此提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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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4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提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9项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且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其中第9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东是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股份为510575880股回避股份不计人有效表决总数。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13〕 llO号 )、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第7、8、
9项议案需对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同意票数均超过
《公司章程》要求的最低表决权比例全部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1、非累积投票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序号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733534786999646243020度告0.0331164700.00231《》
2024年监事会工报733530986999641246020度作告0.0335172700.00242《》
3《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73352062699.962724602000335276300.0038
4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73353602699.96482319200.03162633000036《》《》
73352742699.9636235120000445《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0.032031730
》
2025年度财预报告73344443699.95233259200.0444239200.00336《务算》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7334811069995732942500.0400189200.00277《》
73354013699.96532301200.0313240200.0034
8《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2287007699.8439
3255500.1458227700010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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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序号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7《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5848226
》99.13392942500813718920005248《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590725699.2972230120
》0.6363240200.06659《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581307699.0367325550
》09002227700.0631
心么 ` `玉£;f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
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议
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卜羽丶心
夕‘8(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刘黄杨旅彳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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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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