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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友食品: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3-0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697证券简称:有友食品公告编号:2023-017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60号)核准,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79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566.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112.33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了XYZH/2019CQA2022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34560.52万元;截至

2023年3月7日,2023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29.61万元,当前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3260.22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前述数据未经审计。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3年2月22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增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有友食品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建设和品牌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开立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庆有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方式具体划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3月7日,公司与上海有友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存储金额账户名开户行专户账号专户用途(万元)上海有友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营销网络建设和

10018036290000011220.00

品有限公司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品牌推广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有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下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1803629000001122,截至2023年2月17日,专户余额为(大写)零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营销网络建设和品牌推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俊杰(370213197508116011)、王

振刚(210102197111145712)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

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果甲方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予以报告以及公开披露有关情况予以揭示。上述违约赔偿责任应当包括丙方由此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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