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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友食品:有友食品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5 00:00 查看全文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充分尊重并兼顾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诉求与意愿,综合考量自身经营发展实际、战略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等核心因素,合理平衡股东短期分红回报与公司长期价值成长的利益关系,审慎制定本规划,构建科学、规范、持续、稳定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与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在保障日常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充分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科学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2、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利润分配:

(1)公司当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

(2)公司资产负债率持续高于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4)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公司2026-2028年度,每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9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金额纳入上述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预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金额上限等。董事会将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会应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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