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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工程:航天工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9 查看全文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一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第七条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交所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积极利用上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十条 公司应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指定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需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二条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

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

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节公司接受调研

第十四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将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将通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八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

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将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将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

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

主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长

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设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等应积极主

动参与并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认为必要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或相关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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