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兆证字(2022)第01228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知烈律师、顾静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者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3110号国发大厦10楼1001室邮编:21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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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
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者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2年12月13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3110号国发大厦10楼1001室邮编:21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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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苏州
市高新区泰山路666号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王保庆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2966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67.1461%。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
股东和委托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1506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66.95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59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0.1949%。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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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由两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一名监事代表在本所律师见证下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公司董事会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502666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3110号国发大厦10楼1001室邮编:21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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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403%,反对票300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各项子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分别为:
2.01、选举鲁良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502964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439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
2.02、选举黎娜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502964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439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
2.03、选举冯银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502964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439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
2.04、选举吴真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502964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439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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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各项子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分别为:
3.01、选举黄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502964897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439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
3.02、选举周玫芬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502964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439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
(3)、选举高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502964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439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
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各项子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分别为:
4.01、选举邹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票502964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439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
(2)、选举朱小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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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964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6439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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