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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威股份: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纽威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兆证字(2025)第00515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郭新花律师、顾静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

件和《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者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3110号国发大厦10楼1001室邮编:215008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 Rd.SuzhouChina Pc:215008

电话/Tel:+86 512 65589228 +86 512 6558383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

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者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5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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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5年4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53.28%

股份的股东王保庆、程章文、陆斌、席超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将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4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及《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苏州市

高新区泰山路666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鲁良锋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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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608284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79.144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851041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63.11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3180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16.0271%。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议案一致,没有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由两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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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果,并由公司董事会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608229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票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票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608229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票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票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608229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票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票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4、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608229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票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票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5、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票608146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反对票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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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票1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95145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9%,反对票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1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

6、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票608223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反对票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票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95223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反对票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7、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票608229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票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票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589236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85%,反对票1899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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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4%,弃权票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608179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反对票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弃权票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票591172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67%,反对票17057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42%,弃权票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60748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4%,反对票745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5%,弃权票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同意票608229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票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票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1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607013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票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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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票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鲁良锋、黎娜、冯银龙已回避表决。

14、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各项

子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14.0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王世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594666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12。

是否当选:是。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二五年五月十五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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