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0证券简称:宁水集团公告编号:2026-017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不适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北海路358号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04行政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9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409208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32.3442
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包含公司回购专户账户中的股份。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琳女士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列席8人。
2、董事会秘书马溯嵘先生列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乌昕先生、王哲斌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63928160 99.7442 90720 0.1415 73200 0.1143
2、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64009460 99.8710 80520 0.1256 2100 0.0034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64008560 99.8696 10320 0.0161 73200 0.11434、议案名称:《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64009160 99.8706 11420 0.0178 71500 0.1116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63927460 99.7431 90720 0.1415 73900 0.1154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63997260 99.8520 90720 0.1415 4100 0.0065
7、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64009660 99.8714 10320 0.0161 72100 0.1125
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A股 64009660 99.8714 10320 0.0161 72100 0.1125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序号票数票数票数
(%)(%)(%)2《关于2025年
2107199.60
度利润分配预805200.380621000.0100
36494案的议案》4《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2107199.60
114200.0539715000.3381
伙)为公司20260648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6《关于公司董事
2026年度薪酬
方案暨确认2105999.55
907200.428841000.0195
2025年度薪酬16417
执行情况的议案》7《关于补选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107199.61
103200.0487721000.3410
非独立董事的56403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根据上述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议案8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杜歆、兰梦圻(其中兰梦圻律师以视频方式进行见证)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