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适用本制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被附加或设定转让价
格、业绩考核条件、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基数的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七条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3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5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
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条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