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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1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1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证券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内部登记审批表的相关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秘密类型;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三)认定属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秘密事项的主要理由或依据;

(四)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五)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已知悉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知情人员是否已知悉保密责任;

(八)其他需说明事项。

第十三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

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3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4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附件1: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年月日申请部门申请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秘密类型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认定属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秘密事项的主要理由或依据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已知悉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知情人员是否已知悉保密责任其他需说明事项分管副总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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