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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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事前
报备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亲属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亲属买卖股
票的事前报备工作,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亲属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事
先填写《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问询函内容包括买卖证券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买卖时间、买卖数量等。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在两个交易日内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之前,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八条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无不当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后,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将股份变动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书面的买卖股份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前后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数量、方向、平均价格、买卖时间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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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部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属于不当行为的董事会秘书应制
止并提示相关风险,相关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证券部应将前述问询函相关书面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并就违规行为尽快做出书面说明上报所在辖区证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2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附件一:
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
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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