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公司必须以自身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1第七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做出决定。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2(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
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证券投资部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
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
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持续关注。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投资部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投资部进行备案。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
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3第十四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六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门应立即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长应立即组织会议商讨应对措施,作出决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信息披露及档案整理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十八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
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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