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
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曾玉波先生、范敏燕女士、刘安萍女士出具的独立性自查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曾玉波先生、范敏燕女士、刘安萍女士及前述独立董事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独立董事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保持独立性,在2025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