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70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1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70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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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
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岗
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制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年度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情况并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负责对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薪酬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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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予以规定。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实施具体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特别奖金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完成绩效评价且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公司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
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的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基本薪酬结合区域经济、收入等差异情况、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目标绩效达成情况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完成绩效评价且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度发放;
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三)非独立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按其所任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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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职务标准执行;公司非独立董事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非独立董事领取薪酬的,不再另外领取非独立董事津贴。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特别奖金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完成绩效评价且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一)基本薪酬:结合区域经济、收入等差异情况、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
和履职情况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情况及经营业绩挂钩,按公司薪酬管理
相关制度进行考评后决定,实际发放金额以考评结果为准;
(三)特别奖金:是对超额完成经营指标,或在企业管理、科技创新、安全生
产、重大项目、资本运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第十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由公司
董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发放其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四章其他激励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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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
第十四条激励对象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
中载明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第十五条激励对象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第十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拟定其他有利于激励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公司经营指标达成的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程序: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因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特别奖金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特别奖金,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特别奖金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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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薪酬的调整
第二十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所处地区及行业薪资水平变动。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及所处地区的薪资数据,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社会物价增长水平。公司应参考社会物价增长水平调整薪资,从而确保其实际购买力水平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公司收入规模、盈利及增长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绩效表现、职级和职责调整等。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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