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 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 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七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飘飘”或者“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香飘飘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香飘飘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香飘飘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香飘飘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香飘飘的股份,与香飘飘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香飘飘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香飘飘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香飘飘本次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香飘飘本次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香飘飘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所核查,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香飘飘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5年7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注销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飘飘本次注销事项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 1、注销原因 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55.07万份股票 期权于2025年7月6日到期失效前未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中5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 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上述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42.70万份,由公司注销。 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 期公司层面考核未达标,所涉及的首次授予中25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中11名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17.20万份,由公司注销。 2、注销数量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614.97万份。 本所律师认为: 香飘飘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香飘飘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五年月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经办律师:杨北杨顾重阳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