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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二: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4-28 查看全文

七一二 --%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标准及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内容、管理职能、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及构成比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推选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本工作细则规定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并不排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的权利,以及公司总经理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前述提名和选举的程序需遵从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党群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支撑部门,主要负责

向提名委员会汇报工作、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提名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1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拟提交提名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经相关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

及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通过后,提请主任委员召集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进行研究;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或根据需要组织面谈;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至少经过半数委员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前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

第十八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该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2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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