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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二: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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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二 --%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

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

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

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

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三)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1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二)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

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

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

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

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

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

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工作;

2(十一)负责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拟定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出;

(十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财务负责人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

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

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季度、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

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

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严格费用控制(特别是非生产性开支),并及时掌握资金情况。

第四章考核与离任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同时接

受公司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由于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3(二)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的有关的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述报告。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移交。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控部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

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调离、停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4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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