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151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5839683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蔡风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39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蔡风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蔡风:
经查,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披露公告,前期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润城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城)与合作方鞠星国共同投资成立淄博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塞力斯),其中山东润诚持有51%股份,鞠星国持有49%股份。2022年1月,山东润城根据前期约定,将持有的淄博塞力斯51%股份无偿转让给鞠星国指定的第三方山东世纪开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塞力医疗公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对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影响约为-1200万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24.24%。但公司未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4月3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淄博塞力斯股权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项、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温伟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政作为总经理、蔡风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塞力医疗和温伟、王政、蔡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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