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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医疗: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716证券简称:塞力医疗公告编号:2023-118

债券代码:113601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

1440.88万元,其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1032.67万元,累计已

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408.21万元。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其中新增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案件涉诉金额

合计1052.39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案件涉诉金额合计388.4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新增涉诉案件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进展进行统计,现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期已披露且有后续进展的诉讼情况

原告/申涉案金

序被告/被申请仲裁案件进展案件号请仲裁方案由额(万号方/被上诉人情况/上诉人元)

(2023)鄂0112上海上荆商务咨询保证合5702.4

1塞力医疗一审未判决

号民初5032号有限公司、李颖同纠纷2

(2023)新2901阿克苏市阿克苏咏林福瑞电买卖合原告二审撤

2695.4

民初3951号人民医院子科技有限公司同纠纷诉东劳人仲案字劳动合判决驳回原

3陈政塞力医疗0.72

(2023)号、同纠纷告诉求(2023)鄂0112民初10860号内蒙古康

(2023)内0102拓医疗器内蒙古塞力斯医疗买卖合

4114.23已撤诉

民初4855号械有限公科技有限公司同纠纷司

(一)塞力医疗与上海上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颖保证合同纠纷(2023)鄂

0112号民初5032号

本案已于2023年10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等待法院依法判决。

(二)阿克苏咏林福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阿克苏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

(2023)新2901民初39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1月2日出具一审判决书,驳回阿克苏人民医院诉讼请求,阿克苏人民医院后于2023年11月13日提起上诉,12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新29民终2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阿克苏市人民医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本次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涉案金

被告/被申请

序原告/申请仲裁第三额案件阶

案件号仲裁方/被上案由号方/上诉人人(万段诉人

元)公司决议

(2023)鄂0102武汉瑞楚医疗塞力医

1曹文静效力确认-已撤诉

民初13963号科技有限公司疗纠纷

(2023)鄂0102武汉瑞楚医疗科证照返款

2塞力医疗--已撤诉

民初12078号技有限公司纠纷呼和浩特市同佳内蒙古塞力斯

(2023)内0102民买卖合同

3医疗器械有限公医疗科技有限-223.65已撤诉

初4856号纠纷司公司武汉和睦康医

(2023)武仲受疗管理有限公

4字第000005478塞力医疗-借款纠纷576.58已立案

司、赵咸、张号

爱红、孙丹

徐金连、济宁市济宁市

(2023)鲁0811民

5慧泽管理咨询有塞力医疗康之益合同纠纷-未开庭

初17922号

限责任公司、李医疗器子瑞、阮民华械有限公

司、刘晓薇

(2023)渝0107

民初32827号、

重庆塞力斯铭1.32、

(2023)渝0107重庆安炅科技有买卖合同

6陇智慧医疗科-5.57、已开庭

民初32835号、限公司纠纷

技有限公司5.57

(2023)渝0107民初32817号南阳市第二人

(2023)豫1302民

民医院、南阳

初6135号、(2023)郑州朗润医疗器买卖合同二审已

7市宛城区赤虎-184.56

豫13民终6180械有限公司纠纷判决街道社区卫生号服务中心山西天利恒德

(2023)鄂0112民股权转让一审未

8塞力医疗医药科技有限--

初11133号纠纷开庭公司

周成青、马琳、

(2023)豫0194民郑州朗润医疗器河南佰特威医执行异议被告二

9--

初24617号械有限公司疗科技有限公之诉审撤诉司内蒙古工商保险塞力斯

(2023)内0102呼和浩特市人资格认定一审未

10何俊林医疗科-

行初93号民政府或者待遇判决技有限认定一案公司

(2023)武仲受字湖北瑞圣弘医疗武汉奥申博科销售代理

11-152.38未裁决

第000003703号器材有限公司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黑龙江塞力斯

(2023)武仲受字

12塞力医疗医疗科技有限-借款纠纷187.57已保全

第000004275号

公司、林中刚

(2023)武仲受字股权转让

13塞力医疗林中刚-103.68立案中

第000004274号纠纷

(一)内蒙古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同佳医疗器械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2023)内0102民初4856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呼和浩特市同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内蒙古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主要情况2023年8月,原告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

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36477.09元以及利息损失等。后经双方友好协商,已签订还款协议,故原告呼和浩特市同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出具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二)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和睦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睦康”)、赵咸、张爱红、孙丹借款纠纷(2023)武仲受字第

000005478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和睦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赵咸、张爱红、孙丹

2、诉讼主要情况

(1)事实及理由

原告及被告张爱红、孙丹均为被告和睦康的股东,分别持有18%、68%、10%的股权。2021年,被告和睦康因业务发展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原告塞力医疗借款,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塞力医疗向和睦康提供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借款分三笔支付,每笔支付

50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借款利息按年利率7.9%收取,自第一笔借款实际到账日起算。上述协议签订后,塞力医疗于2021年4月15日向和睦康支付了500万元人民币借款,但和睦康一直未按《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赵咸、张爱红、孙丹一直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及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和睦康未将“还款账户”的制单和 U盾提交给塞力医疗。塞力医疗发函要求被告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而被告一直未予履行,因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公司已多次与对方沟通,要求提前收回本息,至今被告仅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100万元。

(2)请求

*被告和睦康偿还借款本金4676370元及利息369433元;

*被告和睦康向塞力医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0元;

*被告赵咸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爱红在质押物(和睦康68%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孙丹在质押物(和睦康10%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

上述诉请金额合计5765803元。

(3)进展

塞力医疗依法向武汉仲裁委提起仲裁,武汉仲裁委2023年12月22日出具

(2023)武仲受字第000005478号受理通知书。

(三)徐金连、济宁市慧泽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子瑞、阮民华与塞

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3)鲁0811民初17922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徐金连、济宁市慧泽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李子瑞、阮民华

被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济宁市康之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晓薇

2、诉讼主要情况

(1)事实及理由原告及第三人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徐金连、刘晓薇、李子瑞、阮民华、济宁市慧泽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宁市康之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约定塞力医疗负责第三人济宁市康之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运营及管理、协助原告的业务拓展,并约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完成对原告持有的第三人济宁市康之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5%股权的收购,及资金支持需求。合同签订后,原告称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故诉至法院。

(2)请求

*判令解除原告及第三人与被告于2019年11月签订的投资协议;

*判令被告向原告徐金连平价退还被告持有的第三人40%的股权并协助变

更登记至原告徐金连名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郑州朗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宛城区赤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2023)豫1302民初6135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郑州朗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阳市宛城区赤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被告二: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2、诉讼主要情况

(1)事实及理由被告一南阳市宛城区赤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被告二南阳市第二人民

医院的下属分院,原告与被告二为试剂耗材合作关系,为支持被告一的成立,原告与被告二协议一致,于2018年7月开始向被告一供应检验所需设备及试剂耗材,直至2021年3月结束供货。对于供货价格,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故2018年至2021年间原告与被告一间的询证函只对所供商品明细进行了核对。根据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最低价格计算,2018年7月至2021年3月间原告累计向被告一供货金额为1798376.28元。此后,被告方一直不履行付款义务,各方多次进行沟通,被告一、二均已价格未能达成一致不予结算,对此原告于

2021年3月底停止了向被告一供货。

(2)请求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欠的货款1798376.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检测设备费及使用费1681334元;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

(3)诉讼进展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朗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医疗耗材款1562220.9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以156222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郑州朗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郑州朗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2023)豫13民终6180号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湖北瑞圣弘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奥申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

合同纠纷(2023)武仲受字第000003703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瑞圣弘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奥申博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主要情况

(1)事实及理由

2021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分销协议》,该协议授权原告在指定

医院分销推广和销售协议约定产品。后双方签署《2021-2022年试剂奖励协议》,约定自 2021 年 7 月 1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被告给付原告采购 OCD 生产的生化免疫产品总金额(不含税)*%作为销售奖励,2020年起,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 OCD生产的 N端脑利钠钛测定试剂(BNP)被告给付原告采购总额的*%作为销售奖励。原告称被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怠于履行给付销售奖励款义务,截止 2022年 6月 30日,被告差欠原告 OCD生产的生化免疫产品返利 354336.99 元,差欠 BNP返利 861841 元。

(2)请求

* 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采购 OCD 生产的生化免疫产品返利本金

354336.99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22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6日为15486.98元;

* 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采购 OCD 生产的 N 端脑利钠钛测定试剂(BNP)

返利本金861841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23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6日为21528.07元;*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638.61,并赔偿因被告违约,原告为主张权益而产生的律师费2万元;

*请求裁决仲裁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进展

该案已于2023年11月24日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等待武汉仲裁委依法裁决。

(六)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

司、林中刚借款纠纷(2023)武仲受字第000004275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黑龙江塞力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塞力斯”)

被告二:林中刚

2、诉讼主要情况

(1)事实及理由

原告塞力医疗曾为被告一黑龙江塞力斯持股51%的股东,2023年7月完成股权转让后持有黑龙江塞力斯7.5%的股权。2019年3月至2021年期间,原告总计向被告一借款3715600元,截至目前已归还2068000元,至今尚欠1647600元未偿还。2023年2月27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相关借款做了约定,由被告一分期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二林中刚承诺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曾多次发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不予支付。

(2)请求

*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647600元及利息173180.5元;

*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942.8元;

*被告二对第一、二项请求中所涉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

(3)诉讼进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出具(2023)黑0108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一名下存款。

(七)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中刚股权转让纠纷(2023)武仲受字第000004274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林中刚

2、诉讼主要情况

(1)事实及理由

原告塞力医疗原持有黑龙江塞力斯51%的股权,被告林中刚原持有23.5%的股权。因黑龙江塞力斯发展需要,2023年2月27日,塞力医疗、黑龙江塞力斯、陶鹏辉(黑龙江塞力斯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塞力医疗将持有的43.5%的股权转让给林中刚,转让价款150万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塞力医疗已根据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至今被告林中刚仅向原告塞力医疗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股50万,尚欠100万未支付。

(2)请求

*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000元;

*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793元;

*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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