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3252237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轶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方式:010-83252239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文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塞力斯
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塞力医疗进行持续督导,现就塞力医疗2021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信达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已根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据塞力医疗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信达证券已与塞力医疗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确了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双方在2021年度的权利义务。
易所备案
2021年度,信达证券通过电话、微信等日常沟通、定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塞力医疗的业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务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等进行了持续跟踪督导。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2021年度,塞力医疗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规事项。
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1年度,塞力医疗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保荐机构将发现的相关问题载于《塞力医疗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中》,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并由塞力医疗公开披露,同时督促公司整改,截至本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公司针对各项问题已进行有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效整改,整改后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投资运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行造成不利影响,亦未给公司及股东造成经济损失;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保荐机构将持续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监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工作内容督导情况合法利益。
2021年度,塞力医疗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保荐机构将发现的相关问题载于《塞力医疗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并由塞力医疗公开披露,同时督促公司整改,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公司针对各项问题已进行有效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整改,整改后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投资运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造成不利影响,亦未给公司及股东造成经济损失;保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荐机构将持续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承诺
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监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2021年度,塞力医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
法违规情况、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信达证券已督导塞力医疗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理相关制度。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塞力医疗2021年度存在未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的情形,信达证券已督促公司持续加强培训、进一步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相关的内部控制。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塞力医疗2021年度存在为公司副总经理黄咏喜提供110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万元借款且期末仍未归还的情形;针对前述不规范情
的程序与规则等形,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整改;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已与黄咏喜协商及时返还借款。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详见本报告“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塞力医疗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4月26日公开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编号:2022-023);2022年4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出具《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用募集资金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2022】0279号),对塞力医疗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取措施予以纠正
问题进行了监管关注;针对该事项,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完善内部流程,成立专项整改小组并进行内部追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塞力医疗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情况。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2021年度,塞力医疗未发生该等情况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2021年度,塞力医疗未发生该等情况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信达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2021年度,塞力医疗未发生该等情况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塞力医疗2021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建立、管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理、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出具《塞力医疗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信达证券对塞力医疗2021年度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鉴于塞力医疗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4月26日公开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23),相关不规范事项的发生时间涵盖2021年6月份;
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披露的《塞力医疗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结论表述为:“2021年1-6月,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使用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即前述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除此之外,塞力医疗已披露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2021年度未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纪律处分或处罚。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塞力医疗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已于2022年4月26日在公司《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23)
进行公开披露,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此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轶刘文选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