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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医疗: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行,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以及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有表

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与拟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其合法拥有选举董事的投票权总数。

第五条股东会投票选举董事前,大会主持人应宣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并

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介绍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选举 N 名董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 10×N 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 10×N 票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10×N 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

第六条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候选人中的其中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积投票权数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投票权总数。

1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七条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若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则按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

权计算;

2、若该股东将投票权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监票人员应当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若经监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选票作废,视为该股东弃权;

(四)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五)如果根据本条(四)之规定,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

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按照本条办法再重新进行选举,拟选举人数为本次股东会拟选人数与前轮选举当选人数之差额,候选人为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

(六)若因董事候选人得票未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的半数而致当选董

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符合得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

2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开始就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二)当选董事得票的绝对数;

(三)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与方式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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