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机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
配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愿和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经营计划
资金安排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稳定、持续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四、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足,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不存在导致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如确定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五)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