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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医疗: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716证券简称:塞力医疗公告编号:2025-027

债券代码:113601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力医疗”)于2025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沈燕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2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原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沈燕:经查,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塞力医疗于2024年7月26日未按期归还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8200万元,于

2024年8月28日未按期归还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3.74亿元,于2025年1月7日未按

期归还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并导致2023年7月27日、2023年8月29日和2024年1月8日披露的信息“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与实际不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温伟作为公司董事长,王政作为公司总经理,沈燕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沈燕采取责令改正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和当事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对上述问题开展全面自查,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切实完善内部治理,加强信息披露,尽快归还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我局视整改情况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旧,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将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并逐条对照整改,切实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相关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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