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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医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

25-28th Floor Suhe Centre No.99 West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9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见证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9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方式、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4:00如期在武汉市东西湖区金

山大道 1310号公司 A栋 A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9月

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的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89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839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1.2618%。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8《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09《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1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2.11《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2.12《关于修订<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2.13《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2.1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2.1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2.16《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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