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6证券简称:塞力医疗公告编号:2025-069
债券代码:113601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塞力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8月20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8月21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8月21日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8月21日
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5年8月21日支付自2024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债券名称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塞力转债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类型 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发行量54331万元(543.31万张,54.331万手)债券上市量54331万元(543.31万张,54.331万手)发行价格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54331.00万元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时间2020年9月15日债券存续起止日期2020年8月21日至2026年8月20日
第一年0.50%,第二年0.8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债券票面利率
第六年3.0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成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初始转股价格16.98元/股
最新转股价格12.00元/股转股起止日期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8月20日
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最近一次主体信用信用评级
等级为“BB+”,评级展望为“稳定”,“塞力转债”信用等级为“BB+”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情况无担保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息、兑付机构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塞力转债”第五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2.5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约定,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如下:(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8月20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8月21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8月2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5年8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塞力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一)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2.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2.0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2.5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2.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10号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7-83386020
邮箱:ir@thalys.net.cn
(二)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人:赵轶、谢文森
联系电话:010-832522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