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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生物:海利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9-06 查看全文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韩本毅、林群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确定

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5日为授予日,向78名激励对象授予139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98名激励对象授予179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天民:程安林:王俊强: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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