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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7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94号

关于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张悦,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张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327.4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1.40%。2021年三季报中,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635.0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4.74%。2022年一季报中,公司披露财务费用少计关联方借款利息295.5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22.70%。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

1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张悦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悦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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