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海海
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必须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事务,是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在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的前提下,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运营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七)邮寄资料或上证 e互动平台交流;
(八)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说明会或路演;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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