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及《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对于暂缓、豁免披露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它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时间
申请类别□暂缓□豁免
豁免方式□临时公告□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的内容
文件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
信息类型年度报告:□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披露填写)是否已填报内幕
□是□否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签署书面保□是□否密承诺函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作为上海海
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指使、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