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蔡丛丛律师、陈理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1004/ZYZ/kw/cm/D5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公告的《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13:30在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138号805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的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
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098234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29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24SH7201004/ZYZ/kw/cm/D5 2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0117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807%;反对732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2%;弃权13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70166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988%;反对683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1%;弃权13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246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52%;反对683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42%;弃权1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6%。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00664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4SH7201004/ZYZ/kw/cm/D5 3的 99.6619%; 反对 77513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0%;弃权140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1%。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00395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520%;反对808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1%;弃权134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119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236%;反对808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63%;弃权1348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02711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375%;反对662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5%;弃权48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51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32%;反对662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4%;弃权48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4%。
(六)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王俊强
24SH7201004/ZYZ/kw/cm/D5 4表决情况: 同意270124807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835%;反对730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696%;弃权126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69%。
2.张林超
表决情况:同意270131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860%;反对723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671%;弃权126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69%。
3.曹峻
表决情况:同意2701396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890%;反对715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640%;弃权127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70%。
4.刘天民(离任)
表决情况:同意270119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816%;反对698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576%;弃权164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08%。
5.程安林(离任)
表决情况:同意2701144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797%;反对698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577%;弃权169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26%。
24SH7201004/ZYZ/kw/cm/D5 5(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6419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467%;反对973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35%;弃权102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9869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26%;反对973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30%;弃权102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0250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297%;反对6753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2%;弃权57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303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30%;反对675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62%;弃权57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8%。
(九)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01564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952%;反对661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1%;弃权164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
24SH7201004/ZYZ/kw/cm/D5 6(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9872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905%;反对958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6%;弃权15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953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22%;反对958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94%;弃权15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84%。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董事薪酬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均已回避未参加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1004/ZYZ/kw/cm/D5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蔡丛丛律师陈理民律师
二○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24SH7201004/ZYZ/kw/cm/D5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