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9 证券简称:良品铺子 公告编号:2026-036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汉意”)告知函,称其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的(2025)粤 01民初 3122
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2025 年 7月,广州中院受理了原告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轻工”)与被告宁波汉意的股份转让纠纷一案,公司为第三人。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5年 7月 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此后,广州轻工两次向广州中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公司分别于 2025年 8月 14日、2025年 12月 17日披露了《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2025-05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广州中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广州轻工、宁波汉意 2025 年 5月 22 日签订的《协议书》于 2025 年
12月 15日解除;
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宁波汉意向广州轻工支付违约金
5000000元;
3.驳回广州轻工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98835 元,由广州轻工负担 116232 元,宁波汉意负担
4982603元;保全费 5000元,由宁波汉意负担。广州轻工已向广州中院预交的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超出其应负担部分可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后向广州中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广州轻工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汉意之间的合同纠纷,公司为第三人,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主体不涉及公司,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当期损益无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