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经过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意授权总经理组织实施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窦红静年月日(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单世文年月日(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高烨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