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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科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6 查看全文

阿科力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 02F20210440-00021 号

致: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与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

宜的授权有效期(以下简称“相关授权有效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1年5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2022年5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授权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6月15日。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10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11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根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至2023年11月18日。

2023年3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授权有效期为自原授权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6月15日。

2023年11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12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20

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延

长至2024年11月18日。

二、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到期,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事项,为了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工作顺利推进,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

2024年11月18日,同时修订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除前述内容外,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相关

决议程序、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司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

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1月18日,同时修订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除前述内容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王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王雨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胡昊天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李素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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