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联系方式:021-20370631
保荐代表人姓名:邹万海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858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兴业证券大厦10楼
联系方式:021-20370631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怡人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858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兴业证券大厦10楼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11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776262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7.72元,共计募集资金215179854.12元,扣除发行费,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207313142.47元。上述资金于2024年10月8日全部到位,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4〕第110C000352 号《验资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兴业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兴业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兴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1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划。应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兴业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了持续督导协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间的权利义务。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阿科力经营情况,对阿科力开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已提请公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司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相关原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防范相关经营风险。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经核查,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或违背承诺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经核查,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或违背承诺事项。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以及董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持续督导期内,兴业证券督促公司持续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完善内控制度体系,持续关注企业内控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制度的规范与执行情况,公司内控制度
2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符合法规要求。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证券对公司的信息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易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给予了密切配合,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被出具监管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关注函的情况。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情况。
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
3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情况。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兴业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存放、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相
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且兴业证券已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阿科力2025
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认为
阿科力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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