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
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公司”或“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完成上市,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4年10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根据相关规定,本次持续督导期为2024年10月发行完成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但是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对募集资金履行延长督导义务。兴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1保荐代表人王怡人、邹万海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722股票简称阿科力成立日期1999年7月8日
注册资本9772.0121万元注册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学军实际控制人朱学军董事会秘书常俊
联系电话0510-88263255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4年9月20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10月1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申报过程中,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进行逐项核查与回复,并与监管机构保持专业沟通;同时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履行备案程序。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2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在此过程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调整及延期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的实施安排进
行了调整,包括对项目投资金额进行调减并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延期。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及保荐机构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未达到原计划募集规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差额部分需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在此背景下,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对募投项目投资节奏及资金投入规模进行了相应优化,对投资金额进行调减,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控制项目投资风险。
同时,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建设进度、设备采购周期及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项目整体推进节奏较原计划有所放缓,公司据此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了合理延期,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及后续运营的稳定性。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募投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6946.16万元,项目仍处于持续推进过程中,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3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的调减及实施进度的延期,主要系募集资金未募满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客观条件变化所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主要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降低投资风险;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限售股上市流通
根据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及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形成的限售股共计7762621股,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上述限售股已于2025年4月18日限售期届满,并于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存在业绩亏损
2024年度和2025年度,上市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965.11万元和-3520.2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分别为-2217.43万元和-4301.56万元。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业绩亏损的投资风险。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持续督导机构并与持续督导机构沟通重要事项,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4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查阅了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根据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与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等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后续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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