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
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无锡阿
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11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阿科力”)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62621股,发行价格为 27.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179854.1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7866711.65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313142.47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4〕第 110C000352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披露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215179854.1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07313142.47元。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投入“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该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阿科力潜江负责具体实施。公司与阿科力潜江签订借款协议,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1(一)借款合同
1、借款金额:不超过14261.72万元,上述款项根据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批借出。
2、借款用途:用于“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的建设工程费用、购买设备
费用、安装工程费用等方面
3、借款期限:五年。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31日止。因款
项根据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批借出,各批次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利息按实际借款日起分批计算。
4、利息的约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单利)计息。
(二)借款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MAC1FB60X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8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潜江市王场镇江汉盐化工业园园区一路
主营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情况: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三)借款合同变更
现经公司与阿科力潜江协商,将原借款合同进行如下变更:
1、利息的约定: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单利)计息变更为不计息。
合同其余内容不变。
2二、本次借款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阿科力潜江将用借款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的实施,该项目建成后,可进一步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是基于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保荐人已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借款合同变更的决策程序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合同变更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意对公司与阿科力潜江签订的原借款合同进行变更。
该议案尚待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阿科力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实施。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阿科力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邹万海王怡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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