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新材”、“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就天安新材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
效期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批复(证监许可〔2023〕248号)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有效期的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批复(证监许可〔2023〕248号)规定的12个月有效
期截止日;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詹程浩申晓毅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