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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李云超)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2 查看全文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了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简介如下:

李云超,中国国籍,1977年9月出生,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博士,2021年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博士。历任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律师,广州仲裁委、宁波仲裁委、南京仲裁委、海南国际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包头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兼任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自查情况

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三、本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6次会议,共审议了39个议案,本人

积极出席历次会议,并参加了3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本人主动调查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为参与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期间,本人认真审阅文件,并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人认为公司在2023年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没有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均有任职,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本人担任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专门委员会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加强与董事长、管理层、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以及公司审计部门的沟通,对各项议案进行研究和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为董事会科学高效的决策提供了有力保障。本人认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现场考察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及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人还

通过现场参观、子公司考察以及会谈、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

书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并采纳本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使本人更加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四、履职中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

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做出了判断并按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时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

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4份,临时公告83份。本人认为,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信息

披露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能够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独立董事选举的情况

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勃兴先生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六)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规定,除为全资子公司安徽天

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天安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石湾鹰

牌陶瓷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其他公司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常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没有发现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七)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在公司的配合支持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对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云超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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