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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2 查看全文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指导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1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2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七日前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提前一天电话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

3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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