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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迪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对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大

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

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

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十条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十一条执行。未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

以发放一定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津贴不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年薪: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个人工作目标计划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业经理人中长

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

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三条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四章薪酬支付及追责追偿机制

第十四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

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及个人业绩表现。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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