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基于此,公司董事会就报告期及现任独立董事赵平先生、孙小华先生、董向阳先生、应可慧女士(2026年3月5日换届离任)
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赵平先生、孙小华先生、董向阳先生、应可慧女士的任职经
历、兼职情况及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文件,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均未在公司及主要股东单位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其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亦未在公司、附属企业或主要股东关联方任职。全体独立董事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利益输送或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判断的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能够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