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不断强化财务核算和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财务管理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
(一)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
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设立财务负责人岗位,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公司财务总监必须按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聘用解聘;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或
子公司总经理提名,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公司设置财务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
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满足岗位或者职务不相容的内部控制要求,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务处理等工作;
(四)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为恪守职业操守,提升专业水准,所有会计人员须严格遵
守以下规范: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四)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保守公司财务及商业秘密,除公司授权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第五条账簿设置。财务部是公司账簿设置的归口管理部门。所有财务账簿、会计科目
及其辅助核算项的设置与变更,均须遵循国家相关法规与《公司章程》,并履行相应的申请、审核(批)流程及报备手续,由授权人员在 ERP系统中执行。
各业务部门(如采购、销售、仓库、生产等)负责在各自业务模块中及时准确地录入原始数据,是财务账簿的数据源头。业务部门应明确业务数据责任,确保录入数据真实、完整,体现“财务业务一体化”的核心思想。
IT 部门负责提供 ERP 系统的技术支持与安全保障。在 ERP 系统中,必须严格执行权限分离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和财务数据安全。
第六条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
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章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公司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会计核算内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
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发生的下列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九条会计核算要求,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其内容和格式须严格遵循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并使用中文。对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在系统内规范填制会计凭证,实现财务数据与业务源数据的一致性与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系统自动完成会计账簿同步、实时登记。结帐工
作由财务人员在系统中按预设的流程在期末操作执行,并通过内置对账功能,确保总账与各辅助账簿之间,以及财务记录与业务实物数据之间的勾稽一致,从而实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编制财务报告,按月编制会计报表,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
第四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和管理的要求,及时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公司预算管理工作由各公司总经理负责,财务部门归口,各业务部门共同分工协作完成。通过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指标的分解落实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考核制度。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资金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同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总目标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在日常管理中要及时掌握资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使有限的资金在生产经营中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本公司内部实际情况出发并结合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内部牵制制度,确保银行结算凭证和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在实施资金管理中要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
得对外出借资金,不得任意对外投资,以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章存货管理
第十八条存货的分类为: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
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存货发出时,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
第十九条建立科学的存货管理制度,保证内部经济核算的及时进行;并定期或不定
期地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每年年底前必须对全部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相关授权管理办法报批,明确责任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要贯彻“适用性、科学性、先进性、效益性”原则;
在具体确定投资项目时,强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要特别注重于技术和经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提供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在具体实施时要加强日常
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相关质量和成本。未经过上述程序审批的项目不得任意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具体实施对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涉及需为项目公司提供筹资担保时,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担保管理制度,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准则的要
求进行核算,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确认投资收益。
第二十四条对投资项目应加强财务监控,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投资资产的财务信息管理,了解掌握资产运营状况,防范投资风险。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
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执行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变更,确需更改的,需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应对实物负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对,确
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履行相关授权审批程序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强化对成本、费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严
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进一步强化各项支出的授权审批制度。按公司有
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公司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好费用审核报销关。子公司不得报销公司总部各部门及任何个人(含担任子公司兼职董事、监事)的、不应由子公司承担的各种费用。违者除退回已报销费用外,还将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要加大成本考核力度,对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明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十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二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
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章税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流转税管理,公司应缴流转税主要为增值税。公司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对
各项营业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公司应按时进行流转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六条所得税管理,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公司企业所得税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在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公司为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股权激励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其他税费管理,公司缴纳的其他税收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保证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税款。财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
税收政策,根据公司可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有关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同时,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纳税管理和税费核算,做好纳税检查,认真查阅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公司税费管理水平。第十二章担保管理
第三十九条担保管理的范围,包括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事项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十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母公司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并履行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的审议程序,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财务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四十一条确立风险意识,严格控制担保。公司不允许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财务报告内容:本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股东权益变动表;
(五)有关附表。
第四十四条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与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公司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对同一经
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应保持一致;
(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财务负责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变动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和经营特点研究对公司的适用性,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情况充分与内部相关部门和外部审计师沟通研究,根据研究沟通结果及时拟订或修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五)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做进一步说明;
(六)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八)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
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是指季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所有特别重大的事项,如股票与债券发行、股权收购与转让等。
财务报告按以下原则编报:
1、月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季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2、月度、季度、中期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般应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
3、中期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
不作调整或披露。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机关、开户银行、税务部门、证券监
管等部门,在公司财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有义务对其内容进行保密。需要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七条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对外提供;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公司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和盖章。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条公司发生交易的批准权限参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信息,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由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