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4]230Z0375 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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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1-2
2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3-5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
外经贸大厦15层/922-926(100037)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TEL:010-6600 1391 FAX:010-6600 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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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专字[2024]230Z0375号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科)董事会
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博迈科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博迈科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博迈科董
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博迈科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1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博迈科《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博迈科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此页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4]230Z0375 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郁向军
中国注册会计师:
郑鹏飞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玉琪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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