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负有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往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所在岗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www.bome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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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财务资助 (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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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上述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回购股份;
6.吸收合并;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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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权益变动和收购;
9.股权激励;
10.破产;
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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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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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以书面方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交证券部。
所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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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相关单位及各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同时告知并确定本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也可就此单独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拟报告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证券部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出现下列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形成相关文件、资料:
(一)拟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时;
(二)进入实质性的协商或者谈判阶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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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负责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派往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晓或应当知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除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外,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
事项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5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