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裁的职责,保障总裁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裁履行自已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总裁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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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裁。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
第五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裁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裁的推荐,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公司总裁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裁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八条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总裁的职权
第九条总裁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认真执行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计划,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组织实施投资计划的完成,确保投资的预期收益;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六)审批和管理控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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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八)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向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议聘任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十)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一)拟订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副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裁作为总裁的助手,受总裁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副总裁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裁受总裁委托代行总裁的职权。
第九条总裁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裁代为行使上述职权,副总裁对总裁负责。
第四章总裁的职责
第十一条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资金投向、重大技改项目、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职工工资分配、职工福利等方案,以及董事会决议需落实解决的有关问题;
(二)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五)研究制订公司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六)拟订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和奖惩方案;
(八)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研究决定公司重大财务支出款项、研究审批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费用开支;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员工的聘用、报酬、奖惩和辞退;
(十)对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拟聘任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审查如下要求:(1)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子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2)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
(十一)组织实施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技术素质,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业务技术骨于的职工队伍。
(十二)研究或决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总裁、副总裁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已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利用职权收受随略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挪用公司资金,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已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八)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九)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擅自披露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总裁、副总裁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五章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总裁办公会是总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决第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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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参加总裁办公会人员为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与会议所议事项相关的职能部门或项目组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人事行政部需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频按时出席、因故无法出席的应提前请假。
第十六条总裁办公会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裁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总裁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八条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总裁办公会的会议记录工作,必要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总裁办公会会议审定的事项中,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议事项的,总裁办公会会议应当在形成具体方案或者作出决定后,提请董事会或各专门委员会审议。
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还应按董事会的相关要求做好上报或向董事会备案的工作,并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的监督,对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总裁应根据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审计www.bomesc.com
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经营业绩、重要交易和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总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要求,可采用会议、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建立会前沟通机制,重要事项应事先与董事长及其相关董事(含独立董事)沟通;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总裁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或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负责本细则的修改,总裁提出修改本细则要求时应提请董事会审i议批准。..
博利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