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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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选举、委派以及聘任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日或公司通知的其他期限内,应向公司人事行政部移交其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涉及电子数据移交的,公司可由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监督完成系统权限注销和数据备份移交及删除。
涉及外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等)的移交事项,由日常对接的公司业务部门对接与办理。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工作
交接单(董事、高管)》等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或分管财务、投资、采购、销售等关键岗位的,公司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
第十三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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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对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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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