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子公司的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根据舆情报告流程向舆情工作组上报舆情,并配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主要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等;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下设舆情日常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日常舆情的应对及处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部门为证券部,公司内部各业务部门协同证券部的相关工作。舆情日常管理团队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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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媒体监测、媒体关系管理与维护以及媒体接待;
(二)组织舆情信息的采集工作,公司内部各业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密切监控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影响的舆情、社情;
(三)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需要上报舆情工作组;
(四)投资者沟通。根据应对口径对投资者来电和来访进行及时、耐心的回复;
(五)舆情应对环节的对外宣传工作;
(六)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出现舆情事件时、应谨言慎行,不在公司未知情情况下直接接受采访,交由舆情日常管理团队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四)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法披媒体、财经媒体、门户网站、地方媒体、财经平台终端、股吧社区平台、交易系统资讯端、自媒体、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上证e互动问答等,同时关注前述媒体的互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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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等信息。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舆情日常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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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舆情日常管理团队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梳理舆情信息中的热点话题和关键词,并确定处置方案,在最快的时间内进行回复或处理。
(三)如发生舆情持续发酵,引起重量级媒体跟进报道及其他媒体广泛转载;股吧等投资者交流平台存在大量关于此事项的言论;投资者质询情况较多;引发监管关注等情况,则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公司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日常管理团队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并形成统一口径,由董事长授权、确定信息发布人,并在最快的时间以适当方式作出回应。舆情日常管理团队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相关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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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2025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