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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迈科: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6 00:00 查看全文

博迈科 --%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电话:+862266219991 传真:+862266299900-6615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由业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员向证券部申请,证券部发起审批流程,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电话:+862266219991 传真:+862266299900-6615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终止

第十四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电话:+862266219991 传页:+862266299900-6615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七条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相关事宜,适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5年 7月25日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暂缓/豁免)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书面承诺保密

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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