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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迈科: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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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该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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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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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款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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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债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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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蒋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ww.bome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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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负责评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并将有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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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召集人提议;

(二)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定期会议召开五日前,在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董事会秘书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举行方式、会议期限、会议议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各委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一名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同时委托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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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或者接受二名以上的其他委员的委托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二次未能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定期和临时会议的召开既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形成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已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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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费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进行整理归档,并向董事会汇报。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六章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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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财务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并提供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证券部积极协助财务部,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可根据实际需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通过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博迈科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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