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其他人员是指各部门经理(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驻外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
订本细则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